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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黑除恶丨省扫黑办督办案件二审宣判 首犯获刑16年

依法扫黑除恶的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-07-12


一审庭审现场

7月29日,嘉兴中院二审宣判原审被告人徐某作(男,1978年10月8日出生,安徽砀山人)等13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非法侵入住宅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持有枪支两案,均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被告人徐某作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2年,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,对骨干成员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。该两案系省扫黑办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。

原判认定:2014年3月,被告人徐某作注册成立海宁市海昌永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(2015年更名为海宁市永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),开始从事讨债业务,后陆续招募被告人徐某、胡某文、栾某猛、刘某、谢某展、徐某礼、陈某华、况某理、刘某学等人加入,被告人陈某兰(徐某作妻子)于2015年7月开始帮助实施宣传、接单和财务管理等。

2014年底开始,徐某作等人逐渐形成较稳定的讨债组织。徐某作负责接受债权人委托、签订委托讨债合同等,他规定组织内成员必须听从指挥、随叫随到,由其带队或者指定专人带队外出讨债,统一提供讨债用的车辆、工具,并负责讨债期间的开销和部分人员的住宿等。2014年底至案发期间,被告人徐某作分别确定徐某、胡某文、徐某礼、栾某猛、况某理有权带队讨债,其余人员跟随参与讨债,逐步形成了以徐某作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徐某、胡某文、况某理为骨干成员,栾某猛、徐某礼为积极参加者,谢某展、刘某、刘某学、陈某华、陈某兰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为扩大组织影响,徐某作等人采用多种形式对该公司进行宣传。该组织通过向委托人收取10%-40%讨债提成获取经济利益。

至案发,该组织已接受委托的债务标的额高达6000余万元,已实施讨债行为的债务标的额达1100余万元。讨债提成所得由徐某作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参与成员,剩余部分均归其所有。徐某作利用上述提成所得购置讨债车辆及讨债工具、支付日常开销、宣传等,不断发展、壮大组织。

该组织在徐某作领导下,前期采用殴打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讨要债务,后期主要采用言语威胁、喷油漆、砸玻璃、拉横幅、喊高音喇叭、强拿硬要等“软暴力”手段,对被害人进行滋扰、纠缠,逼迫其偿还债务。2014年底至2018年2月,该组织在徐某作的领导下,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3起、故意伤害2起、非法侵入住宅2起、寻衅滋事50余次、非法持有枪支1支等违法犯罪活动,致使多人受伤、多人财产损失,多名被害人不敢回家,部分工厂、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。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,在海宁、桐乡崇福镇及洲泉镇一带形成较高知名度,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皮草等市场经营活动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、社会秩序。

一审庭审现场

今年5月6日,桐乡法院一审分别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被告人徐某作有期徒刑16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罚金5万元;判处其余10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期徒刑10年至2年,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,对骨干成员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。

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徐某等5人以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未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或对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等为由,提出上诉。嘉兴中院受理后,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,对涉案的5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逐一审查分析,最终认为5名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,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。


文字丨朱   凯

编辑丨桃渊明

审核丨田舍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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